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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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 蔡文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5日屆滿(因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而本件期間末日為105年4月24日星期日,順延一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羅尹茜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守南 │新莊區農會│104年12月15│50,000元│CZ000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