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 黃清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8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黃清泉│永豐銀行華│104年11月30│15,895元│AI0000000│││││江分行│日││││├───┼─────┼─────┼──────┼─────┼─────┼──┤│002│黃清泉│永豐銀行華│104年11月30│13,600元│AI0000000│││││江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