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164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知融
被告 李麗美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戒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0,335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3日8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處,因未與周邊車輛保持安全距離,而致碰撞訴外人 張金發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後翻車再撞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王仁傑 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維修估價,需538,123元之維修費用(含工資153,862元、塗裝36,034元、零件348,227元),原告並已依約賠付。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8,1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無意見,伊當時受傷離開,但有叫家人去現場處理,伊願意清償但希望可以分期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險保單查詢列印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系爭車輛車損照片、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當事人登記聯單、維修估價單、統一發票等件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3至47頁)。核與本院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之系爭事故調查卷宗所附資料相符。而被告到庭亦不否認因其肇事導致系爭車輛受損,是原告主張,信屬實在,而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上開法律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至就被告稱希望可以分期清償乙節,屬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負之責任,尚難作為免除債務之事由。
四、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本件原告支出538,123元之維修費用,依上開維修估價單所示,其中工資153,862元、塗裝36,034元、零件348,227元。又系爭車輛係108年6月出廠此有行車執照可參(本院卷第15頁),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8年6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9年5月3日,已使用1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30,439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無須計算折舊之工資153,862元、塗裝36,034元,總計為420,335元(計算式:230,439元+工資153,862元+塗裝36,034元=420,335元)。
五、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11月5日(本院卷第10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0,335元,及自11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爰予駁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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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48,227×0.369×(11/12)=117,788
第1年折舊後價值348,227-117,788=23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