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98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民國98年2月11日具狀補正,惟補正未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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