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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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總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l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l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所有扣案之第l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O.ll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16號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95年1月11日強制戒治期滿,已由聲請人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至前述案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總重0.11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檢出第l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040003850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扣案物係第1級毒品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淇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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