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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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88號聲請人 張金葉 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3受監護人 張春芳 臺北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點第三行關於「配偶」之記載,應更正為「姐姐」。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點第四行關於「繼女」之記載,應更正為「外甥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