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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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重信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3,789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