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27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657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4月(6罪)、3年8月(1罪)、8月(4罪)、7月(1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694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261號判決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即上揭15年4月【6罪】、
3年8月【1罪】部分),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年度執公字第4901號令被告自109年10月29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執行指揮書各
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現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聲請人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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