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許昭安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昭泰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6,433元(2989×3700×1/3=000000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許昭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異動索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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