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49號原告 李清朝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被告 李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0032/177100移轉登記予原告,則以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0,768元(計算式:1771×2400×40032/177100=960768),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