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 林汝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汝錫 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37號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37號清償借款事件民國106年9月18日、106年11月22日、107年3月7日、107年4月25日、107年6月6日、107年8月6日、107年9月19日、107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准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37號(下稱本件訴訟)開庭錄音光碟理由略以:因本件訴訟涉及刑事妨害名譽案件,被害人已提出告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承辦檢察官命聲請人將本件訴訟開庭錄音做成譯文後陳報,以利偵辦該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係本件訴訟之被告而為當事人,且本件訴訟目前仍在二審法院審理中,尚未裁判確定等情,此有本院之辦案進行簿、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則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件聲請亦合於前揭期限規定。再佐以聲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敍明理由如前,而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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