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玲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玲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湯玲華(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附表編號3所示6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各罪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於105年9月27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4至1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嗣由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基於不利益禁止原則,本院另定應執行刑時應受其拘束,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附表:受刑人湯玲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共6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均處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27日│102年12月27日│①102年7月20日│││││②102年7月29日│││││③102年8月30日│││││④102年12月12日│││││⑤102年12月28日│││││⑥102年12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第214號│第214號│3418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16號│103年度訴字第816號│104年度訴字第3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5日│104年12月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16號│103年度訴字第816號│104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14日│103年7月14日│105年3月29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共2罪)│(共7罪)│(共9罪)│├──────┼─────────┼─────────┼─────────┤│宣告刑│均處有期徒刑7年4月│均處有期徒刑15年3│均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月│├──────┼─────────┼─────────┼─────────┤│犯罪日期│①102年9月3日│①②均102年10月15│①102年10月18日│││②102年12月3日│日│②③均102年11月1日││││③102年11月4日│④102年11月10日││││④102年11月5日│⑤102年11月19日││││⑤102年11月8日│⑥102年11月20日││││⑥102年12月4日│⑦102年11月24日││││⑦102年12月6日│⑧102年11月25日│││││⑨102年12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418號等│3418號等│341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判││號│號│號││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3日│105年8月13日│105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嗣由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共9罪)│(共2罪)││├──────┼─────────┼─────────┼─────────┤│宣告刑│均處有期徒刑15年1│均處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月│││├──────┼─────────┼─────────┼─────────┤│犯罪日期│①102年10月20日│①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4日│││②102年11月2日│②102年12月5日││││③102年11月9日│││││④102年11月12日│││││⑤102年11月13日│││││⑥102年11月19日│││││⑦102年10月30日│││││⑧102年11月6日│││││⑨102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418號等│3418號等│341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判││號│號│號││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3日│105年8月13日│105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嗣由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0日│102年11月16日│102年12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418號等│3418號等│341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判││號│號│號││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3日│105年8月13日│105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嗣由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8日│102年12月4日│102年12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418號等│3418號等│341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判││號│號│號││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3日│105年8月13日│105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嗣由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6│以下空白│├──────┼─────────┤││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最││院│││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6日│││最││院│││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418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7│││實││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7│││判││號│││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嗣由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