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250號
抗告人 李妃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德治 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250號
抗告人 李妃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德治 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