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250號

抗告人 李妃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德治 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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