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8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851號聲請人佳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票號038324之本票提示日(本票上並無記載到期日)。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