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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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環秀 被告 周建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8年度原易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關於被告周建宏部分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建宏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至原告起訴狀所載其餘請求賠償部分(即被告 賴于崴 毀損犯行及公然侮辱犯行部分),另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