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在住處因急性左側肺炎併吸停止死亡,有申一診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