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9,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