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所示原判決記載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所載應更正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編號│原判決應更正之處│原判決記載│應更正之內容│├───┼────────┼──────┼────────────┤│01│主文欄第3項│本判決於原告│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以……│├───┼────────┼──────┼────────────┤│02│事實及理由欄第3│……。並聲明│……。並聲明:⒈被告應給│││頁第20行│:如主文所示│付原告1,239,1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