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22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竹簡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昆明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72號)後,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麗文書記官田宜芳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莊昆明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莊昆明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上午11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新竹市○○路○○○號前找友人 王敬業 ,而違規併排停車, 周逸明 見狀,遂持手機拍照檢舉後,復上前要求莊昆明將車開走,雙方因而起爭執,王敬業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上開公共場合對周逸明辱罵:你他媽怎樣幹你娘、他媽的、媽的龜兒子、操你媽的逼等語,足以貶損周逸明之人格(王敬業涉犯公然侮辱罪部份,業經告訴人周逸明具狀撤回告訴,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莊昆明則基於恐嚇犯意,於同日上午11時33分許,在上開地點,對周逸明恫稱:你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等語,致周逸明心生畏懼。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田宜芳
法官楊麗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