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聲請人 許羽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千瑤 等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到院,載明下列事項: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元部分之訴訟標的,如係請求給付扶養費,則請陳報是哪段期間的扶養費(請詳列年度及月份);⑵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有關生活費及醫療費用」之金額;⑶請求相對人每月至少探視聲請人二次之訴訟標的。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雖於聲請狀上聲明:⑴相對人4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2萬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⑵相對人4人應自民國
107年1月10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有關生活費及醫療費用,每月並應至少探視聲請人2次。
(二)然就請求給付22萬元及請求探視部分,聲請人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即聲請人之請求於法律上之依據),請求按月給付「有關生活費及醫療費」部分,則沒有表明請求給付的金額,應認其未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三)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