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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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 陳玉鳳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成長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狀未載明任何事實理由,亦未表明強制執行案號,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事實理由、強制執行案號。
二、另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院目前查無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成長城股份有限公司間有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案號,聲請人請自行注意管轄法院,以維權益,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