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22號上訴人 張武德
林紅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6年6月2日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6年8月16日合法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47頁),茲已逾期限仍未遵行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誌洋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