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梁家贏
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慈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梁家贏
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慈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