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63號原告 林怡伶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