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魚池郵局 劉盈助 南投郵局110年11月30日10,104元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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