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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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朝森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朝森發給支付命令,於聲請時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1年7月4日通知債權人應於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7月7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則依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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