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廖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旻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貳仟玖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