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9號上訴人兼被告 陳慧心 被上訴人兼原告 郭來福 訴訟代理人 尤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本院前於111年6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答詢表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洪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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