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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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84號
原    告  張晉福
兼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陳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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