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84號原 告 張晉福 兼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陳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