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業經114年1月14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45900600號廢止登記,請提出已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有無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向法院查詢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之函覆參辦。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