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宗福 被上訴人即原告東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豪 訴訟代理人 廖婉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