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 李寶安
陳淑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 律師被告 廖昱 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於本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寶安新臺幣(下同)3,471,063元、原告陳淑娥3,511,456元,共6,982,519元,經刑事庭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移送前來。嗣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請求金額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寶安3,484,606元、原告陳淑娥3,476,458元,共6,961,064元,請求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4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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