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璋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