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雄簡
字第40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
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吳書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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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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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費用│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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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費用│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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