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告 陳瑞翔

傅煒煊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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