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蕭文卿

債務人李奕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參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已結算利息捌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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