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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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46號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中華民國86年5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度自字第1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光治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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