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易字第227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自字第212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告即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7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捌萬零肆佰玖拾貳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