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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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2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曾永年
相對人
即被告 曾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區○○里○○路000巷00號13樓之4,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