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96年度繼字第49號,被繼承人甲○○),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業經本件當事人同意或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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