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 鍾呂淳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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