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8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教養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漏載「偽造之『 許惠美 』、『 陳琇滿 』、『 王雯瓔 』署押均沒收。」;理由欄六所載「仍原審同,量處有期徒刑拾月」,應更正為「量處有期徒刑捌月」;七據上論結欄第四行「第一項」之後,應補載「第二百十九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漏載「偽造之『許惠美』、『陳琇滿』、『王雯瓔』署押均沒收。」(理由欄有說明沒收之意旨);理由欄六所載「仍原審同,量處有期徒刑拾月」,與主文所載不符,應更正為「量處有期徒刑捌月」;七據上論結欄第四行「第一項」之後,漏載「第二百十九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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