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979號上訴人甲○○
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96年11月14日提出之上訴狀,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另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3項規定,雖不適用首開法條補正之規定,但仍宜補正上訴理由以利訴訟進行,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