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7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李忠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彩玉 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彩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