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債務人 陳清標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附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解約金,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6日台壽字第1052630695號函等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可處分變價。
三、據上,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前經本院於105年8月11日函知債權人對此陳述意見,債權人均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