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蔡欣汝 被告 劉建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嘉簡字第110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