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5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士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得憑(見執聲卷第5至6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而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秩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4日

113年2月1日

112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第45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3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01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918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973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5月2日

113年5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918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973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7月1日

是否為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99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749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958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7日

112年2月14日

113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7249、1267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

第144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997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728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6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8月13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997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728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6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9日

113年9月19日

113年11月14日

是否為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056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354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6007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28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77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20、726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666號

113年度訴字

第32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0日

114年2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666號

113年度訴字

第3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4日

114年3月11日

是否為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5080號

1.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390號

2.編號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見本院卷第15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