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5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士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得憑(見執聲卷第5至6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而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秩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4日
113年2月1日
112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第45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3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01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918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973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5月2日
113年5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918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973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7月1日
是否為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99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749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958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7日
112年2月14日
113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7249、1267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
第144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997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728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6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8月13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997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728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6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9日
113年9月19日
113年11月14日
是否為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056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354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6007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28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77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20、726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666號
113年度訴字
第32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0日
114年2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666號
113年度訴字
第3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4日
114年3月11日
是否為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5080號
1.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390號
2.編號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見本院卷第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