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33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玖佰柒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證據
一、按本件被告張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多次施用詐術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於主觀上應僅有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為償還其所欠之債務,以起訴書所載之詐騙手法獲取不法利益,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導致告訴人鉅額財物損失(遭詐騙金額新臺幣1,067,970元),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得財物、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未婚、無業之家庭及經濟狀況,以及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一律適用新法即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又新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因考量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爰新增第38條之1規定,除符合該條第5項所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應將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修正為應沒收或追徵之。查被告所詐得之現金新臺幣1,067,97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9334號被告張肇女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肇、同案被告 黃婉 婷(另為不起訴處分)與 楊紫愉 (原名 楊雅媛 )係好友,詎張肇竟利用楊紫愉之同情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為附表所示詐騙行為,使楊紫愉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67,970元,嗣張肇於105年4月7日開立金額500,000元之本票2張、金額67,970元之本票1張給楊紫愉,經楊紫愉催討,張肇均未償還上開借款,楊紫愉始知受騙。
二、案經楊紫愉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張肇坦承上情不諱,核與告訴人楊紫愉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金額500,000元之本票2張、金額67,970元之本票1張、告訴人所有之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自104年9月8日起至104年12月1日止之交易明細、告訴人所有之台新銀行台南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自104年12月23日起至105年1月20日止之交易明細、被告張肇與告訴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之LINE對話紀錄、高雄榮民總醫院106年1月24日高總管字第1060000221號函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6年2月10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065002045號函暨函附被告之健保就醫紀錄明細表各1份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於104年9月8日起至105年1月20日止,密集以各種理由向告訴人詐取財物,犯罪地點具有密接性,犯罪時間具有延續性,犯罪方法亦具有反覆實行之特徵,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檢察官陳瑞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俐婷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地點│詐騙金額│詐騙行為│││年.月.日)││(新臺幣)││├──┼─────┼────┼────┼────────────┤│一│104.9.8│臺南市安│22,970│佯稱被告張肇與 黃婉婷 共同││││南區海佃││經營位於臺南市安南區安吉││││路2段台││路之無名小卒卡拉OK店要繳││││灣電力股││延遲電費。││││份有限公││││││司│││├──┼─────┼────┼────┼────────────┤│二│104.9.11│臺南市安│10,000│佯稱被告黃婉婷帳戶被凍結││││南區海佃││沒錢,要把錢拿到大女兒黃││││路4段411││紫鈴之銀行帳戶轉帳繳學費││││號立興國││。││││際學苑│││├──┼─────┤├────┼────────────┤│三│104.9.21││10,000│佯稱上開無名小卒卡拉OK店││││││不足錢要借錢拿給被告黃婉││││││婷付酒錢。│├──┼─────┤├────┼────────────┤│四│104.9.23││15,000│佯稱上開無名小卒卡拉OK店││││││錢要借錢拿給被告黃婉婷付││││││小姐球球高利貸的錢。│├──┼─────┤├────┼────────────┤│五│104.9.25││20,000│佯稱上開無名小卒卡拉OK店││││││被告黃婉婷要跟被告 張肇拿 ││││││錢買店裏的東西。│├──┼─────┤├────┼────────────┤│六│104.9.30││20,000│佯稱上開無名小卒卡拉OK店││││││黃婉婷要用錢。│││││││├──┼─────┤├────┤││七│104.10.6││40,000││││││││├──┼─────┤├────┼────────────┤│八│104.10.26││20,000│佯稱被告 張肇之 濟公 師父的│├──┼─────┤├────┤信徒10月24號癌症死亡,要││九│104.10.27││30,000│補貼喪葬費。│├──┼─────┤├────┼────────────┤│十│104.11.9││30,000│佯稱要到高雄榮民總醫院拿││││││癌症標靶藥第一劑不夠錢。│├──┼─────┤├────┼────────────┤│十一│104.11.13││70,000│佯稱要到高雄榮民總醫院拿││││││癌症標靶藥第二劑不夠錢。│├──┼─────┤├────┼────────────┤│十二│104.11.24││34,000│佯稱要幫被告黃婉婷的老公││││││ 黃坤海 的親戚辦喪事。│├──┼─────┤├────┼────────────┤│十三│104.11.27││35,000│佯稱要幫被告黃婉婷的老公││││││黃坤海的親戚辦喪事不足補││││││貼。│├──┼─────┤├────┼────────────┤│十四│104.12.1││45,000│佯稱要到高雄榮民總醫院拿││││││癌症標靶藥第三劑不夠錢。│├──┼─────┤├────┼────────────┤│十五│104.12.23││68,000│佯稱第二劑癌症標靶藥不適││││││應,要換藥,所以借錢補差││││││額。│├──┼─────┤├────┼────────────┤│十六│104.12.28││437,000│佯稱第三劑癌症標靶藥不適││││││應,要換藥,所以借錢補差││││││額,再加借第五劑的錢。│├──┼─────┼────┼────┼────────────┤│十七│105.1.20│高雄市左│161,000│佯稱要到高雄榮民總醫院拿││││營區大中││癌症標靶藥第六劑不夠錢。││││一路386││││││號高雄榮││││││民總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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