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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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73號上訴人 石文彥 被上訴人 蔡宜芳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劉金玫 律師吳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7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