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繼文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77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就原判決全部不服。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8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97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何嘉倫